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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文號 】 省政府浙政發[1996]160號
【 關 鍵 字 】
【 等 級 】
【 發布機關 】 省政府
【 發布時間 】 2005-01-24
【 生效時間 】 199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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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認真貫徹"自行貸款,自行建設,自行收費,自行還貸"的 "四自"方針,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路段道路的暢通,規范運營管理,促進"四自"工程建設順利 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經省政府批準的公路"四自"工程項目。
省交通廳是全省公路"四自"工程的行業主管部門,必須加強對"四自"工程的規劃、建設、收 費、運營等管理。
各級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四自"工程的管理。
第三條 實施"四自"工程的項目,必須符合我省公路網規劃,其規模和籌資 方式必須符合交通部、財政部、國家計委交公路發〔1994〕686號文的規定,即利用貸款需償 還的集資和實行股份制經營建成的公路(包括橋梁、隧道),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工程項目:
(一)長度超過10公里的封閉(包括部分封閉)型的汽車專用公路;
(二)平原微丘區超過40公里和山嶺重丘區超過20公里的一般二級公路;
(三)長度超過300米的公路橋梁。改渡為橋的,可適當放寬到橋長超過200米;
(四)長度超過500米的公路隧道。
第四條 "四自"工程項目不管采用何種籌資和建設方式,均由縣級以上人民 政府的有關職能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組織和協調。其產權屬國家所有,根據"貸款建設,收 費還貸"的原則,收取的通行費首先用于還貸,投資者的合法經營權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五條 各地要求列入"四自"工程的項目經省交通廳審核后報省政府審定 。經省政府批準實施的"四自"工程項目,除需省計經委轉報國家計委審批外,視同批準立項。
第六條 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或咨詢機構 編制。大中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由項目所在地計(經)委會同交通主管部門聯合上報省計 經委和省交通廳,并由省計經委或委托省交通廳組織評估,符合條件的由省計經委審批或轉報 國家計委審批,其余小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由省計經委委托省交通廳審批。
第七條 "四自"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經各市(地)、縣(市)政府(行署)上報 后,由省計經委或委托省交通廳組織審查批復。
第八條 實行中外合資經營的項目均須嚴格按交通部《關于外商投資建設 、經營港口、公路項目有關問題的通知》(交計發〔1993〕572號)的規定執行,應先將各個環 節(意向書、協議、合同等)的進展情況以書面形式向省交通廳報告同意后,再按國家有關"三 資"企業審批程序報批。
國內合資合作經營項目的意向書、協議、合同等也須先報經省交通廳同意,再按有關規定辦 理審批手續。
第九條 "四自"工程項目要積極引入競爭機制,實行公開招標。招投標具體 管理工作按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和《浙江省建設項目招標投招管理條 例》規定實行公開招投標,大中型項目評標結果報省計經委審批或轉報國家計委,小型項目評 標結果報省交通廳審批。
第十條 "四自"工程項目必須實行施工監理制,開工前必須組建或委托社會 監理單位組建項目施工監理機構,其機構及人員先報所在市(地)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或市(地) 交通局(委)初審后,報省交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審批,否則不能開工。
第十一條 完成前期工作后的"四自"工程,方可列入年度投資計劃實施。大 中型項目的年度投資計劃由項目所在地計(經)委上報省計經委和省交通廳,并經省交通廳審 查后由省計經委統一下達。
第三章 工程實施
第十二條 工程項目的開工報告按省政府關于基本建設新開工項目審批程 序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重大變更設計(路面結構改變,路基、橋梁寬度,路線、橋、隧道 長度等變更),工程項目須上報原設計批準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省政府對全省"四自"工程項目每年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并將檢查 情況予以通報。
市(地)政府(行署)對管轄的"四自"工程項目每季進行一次檢查,檢查情況報省政府并抄送省 交通廳。
省交通廳會同各市(地)、縣交通主管部門對"四自"工程進行督促、檢查、幫助。列入省重點 工程的,由省重點辦會同省交通廳加強管理。
第十五條 所有開工的"四自"工程項目均應加強現場管理,老路拓寬工程必 須做好施工路段的" 三度一排"工作,配備必要的交通管理人員,實行晝夜24小時值勤,確保車輛正常通行。省、市 (地)兩級交通主管部門對老路拓寬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要加強經常性的檢查和督促。
第十六條 "四自"工程項目與其他工程項目一樣實行"政府監督、施工監理 、企業自檢",參加"四自"工程建設的施工企業必須具有與承擔的工程相適應的自檢實驗設備 和自檢人員,并按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實行全面自檢。
市(地)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本地"四自"工程每月進行定期質量監督,每半年進行一次質量大 檢查,省交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平時進行不定期質量監督抽查,每年組織一次"四自"工程質量 大檢查。
第十七條 "四自"工程項目竣工后,必須按有關規定整理好各種施工、竣工 檔案資料,并準備好工程施工、設計總結、質監報告及工程竣工決算,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 竣工驗收辦法》組織交工、竣工驗收。工程項目竣工驗收由初步設計審批部門組織。
"四自"工程項目竣工后,在交工驗收前要求上報工程竣工文件和工程竣工決算。
第四章 運營管理
第十八條 "四自"工程的養護工作必須由當地公路部門統一管理,工程交工 驗收后交公路部門接養,按照《浙江省干線公路養護與管理辦法》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四自"工程的路政工作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 理條例》及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納入當地公路管理部門統一管理。
第二十條 "四自"工程收費工作由省交通廳統一領導,省公路稽征局具體管 理指導。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是車輛通行費征收的行業管理部門。有關收費管理規定另行制訂 。"四自"工程養護和路政管理費用自省交通廳另行規定,在收取的車輛通行費中列支。
第二十一條 對不符合收費規定的站點及收費還貸基本結束和已滿收費年 限的站點,省交通廳可提出合并、撤銷的建議,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省交通部門可對"四自" 工程項目進行贖買和參股。
"四自"工程經營權的轉讓須經省交通廳的評估和批準.
第五章 獎勵與監督
第二十二條 對實施"四自"工程的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評比表彰。評比辦 法由省交通廳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四自"工程項目未委托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工程可行 性研究及初步設計的,不組織評估及會審。
第二十四條 "四自"工程項目違反基本建設程序的,不予立項。
第二十五條 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和其它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招標投標工作中 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泄露機密、營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 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四自"工程項目未建立施工監理機構或未經省交通工程質量 監督機構批準的,不準開工。
第二十七條 省、市(地)兩級交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都要建立通報制度,對 工程質量好的施工單位予以表彰。對存在下列問題之一的施工單位予以通報批評:〈1〉擅自 轉包工程的;〈2〉合同規定的管理人員和施工機械不到位的;〈3〉未按規范、圖紙等要求施 工的;〈4〉施工現場、施工路段管理不善造成嚴重阻車的。情節嚴重、造成重大損失的,取 消其施工資格,在一定期限內不準承包省內干線公路工程項目,企業資質不能升級。
第二十八條 對由于施工監理單位未履行合同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應追究 監理單位的責任,按合同規定予以賠償、降級以至收繳監理資質證書。對由于監理工程師未 履行職責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應給予必要的處理,損失嚴重的應給予行政處分、取消監理工 程師資格,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老路拓寬工程對施工現場管理不善造成阻車的,可以責令施工 單位停工整頓。整頓好后方可復工;整頓無效的,可取消其施工資格。
第三十條 無主要竣工資料的工程,將不予交工驗收或暫緩交工驗收;對竣 工資料不完整或整理不規范的,在評定工程質量等級時將視具體情況予以扣分,并按規定:限 期補充完善。
第三十一條 擅自"搭車"收費、提高收費標準者,一經查出,由交通主管部 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對負有責任的主管領導,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和通報批 評。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國家有新規 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交通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