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換卡逃費現象的分析 |
發布日期:2007-06-13 |
來源:浙江臺州高速公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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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換卡逃費現象的分析
隨著聯網規模的不斷擴大,行車里程的增加,到2006年底全省高速公路里程達到2382公里,并且全部實行聯網收費,單車通行費數額最高可達到千元。一些車主、運輸公司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千方百計地想辦法偷逃通行費。本人在實際工作中對聯網收費后普遍出現的換卡偷逃通行費現象進行了歸納、總結,供大家探討。 一、換卡逃費手段剖析 換卡逃費是高速公路聯網收費后偷逃通行費中手段比較隱蔽、通行費流失較為嚴重的一種,而且該現象隨著路網的擴大呈不斷上升趨勢。據有關資料顯示:經初步估算,全省因換卡逃費導致通行費流失每年可達數千萬元之多。更令人震驚的是,目前通過換卡偷逃通行費已呈網絡化、專業化、團伙化的趨勢。換卡團伙主要是部分專業的貨物托運公司,他們利用其在高速公路沿線各城市的托運點,互相聯絡,進行有組織的換卡,也有以換卡為職業的社會閑雜人員。換卡場所主要集中在高速公路服務區和隧道的廣場區,也有在主線上利用車輛對駛的機會進行換卡。換卡的方法越來越多,換卡的手段也越來越隱蔽。 常見的換卡方式: (1)交換通行卡,是最原始的換卡形式,即甲車與乙車分別從高速兩端相向行駛,途中交換通行卡后,再到對方入口鄰近的某一收費站繳費離開,兩車均省下了一筆可觀的通行費。 (2)倒賣通行卡,也是最近常用的逃費手段,即貨車入口領卡后將卡倒賣,行至較遠路程時出站稱卡丟,賠償卡工本費二十元,通行費以全額補足后與實際通行費相差無幾,他的同伙則有可能省下近千元的通行費。 (3)藏匿通行卡,也可稱“合理逃費”,即貨車司機在行車走完第一趟路程后,出收費站時謊稱丟卡,賠償卡工本費后繳納通行費,當返程時到首次入口鄰近的另一收費站示卡繳費,以此偷逃了近一半的通行費。 (4)多次交換卡,此類換卡實則是由以上三種換卡方式的相互交錯結合。舉例:貨車司機入口領卡將卡倒賣,出口時則購買一張離出口鄰近的通行卡,以此偷逃通行費。 以上幾種換卡手段,就其根本性質分析可以歸納為兩種:一種是純粹意義上的換卡,既手里所持的卡并非換卡者入口領取的,他入口領取的卡在哪里出口則未可知;另一種則是倒卡后的無卡,無論換卡者是將卡先賣掉再出口還是先出口再賣,或者是藏著自己用,反正通行卡不在繳費時出示,表現的就是無卡。二者相較之下,換卡者常常表現為超時、車牌或車型不符,來車方向與卡內信息不一致; 而倒卡者在繳費時有一個非常明顯的特征:手里不持卡,但能出具各類真實票據。 換卡配合使用的手段 所有跑過高速的人都知曉高速公路收費車道是安裝了監控設施的,慣于換卡的司機則更不必說。他們為了隱蔽行蹤,常常逃避監控設施對車輛的抓拍,干擾收費人員對車牌的識別。一般以涂抹車牌、不懸掛車牌或者將車牌置于車窗內為主,也有的以“克隆車”、“套牌車”行駛上路,大搖大擺地進行換卡逃費活動。 換卡車一般是由于系統超時報警而被發現的,之后換卡者均會出示各類修車單據、車輛通行費票據等,以此證明自身“清白無辜”。事實上在高速公路上行車是很容易取得這類單據的,更何況是有備而來的換卡車。此種手段也使得超時理由變得撲朔迷離。 二、高速公路換卡逃費現象原因剖析 一方面,從主觀上是換卡者覺得有利可圖。 一次換卡就可省下幾百元,是個相當不錯的“生意”。因此在高額繳費的刺激與巨大利益的誘惑下,有些法律意識不強、繳費意識淡薄的司機認為通行費“能省則省,能逃則逃”, 或者干脆認為“老板給的買路費,省下來便是自己的”。所以越來越多的駕駛員鋌而走險。 另一方面,從客觀上,高速公路管理部門針對換卡逃費管理存在疏漏。 1、入口車輛車牌輸入后三位不能滿足工作需要。浙江省現有防止換卡做法是由入口收費員在IC卡內輸入車牌后三位,出口收費員將卡內車牌與實際車輛進行對比,若一致則正常收費放行,否則由班長裁定是否為換卡車輛。事實證明這一方案已經不能滿足工作需要。由于缺乏監督,入口輸牌與出口核對存在很大的主觀性,誤輸率一直不低,甚至可以對不掛車牌的貨車不輸車牌。而在出口,未有超時報警的車輛很難引起收費員警覺,另外作弊車輛還可以變換車牌,又可以“克隆”上路,僅憑車牌后三位,很難起到防范的目的。 2、特殊車輛收費程序為換卡逃費打開了“后門”。此項規定雖然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管理思想,尊重了客觀事實,但是卻被意欲換卡的車輛鉆了漏洞。如:無通行卡的違規車輛,經查詢入口收費站確認后計收通行費,查詢不到的(收費系統故障除外),按距離本站出口收費站最遠的入口收費站計收車輛通行費,并按20元/每卡標準賠償通行卡費。而如果能提供有效憑證證明該車確切入口的,按該入口計費。所以一些換卡車無卡出口時會主動提供給你各種憑證。 3、對換卡車的處理一直模糊不清,不夠規范。由于沒有相關的制度,各所收費員對查到的換卡車處理不統一,有的交給交警,有的交給路政,也有的管理所自行處理。就是嚴格按照《浙江省高速公路運行管理辦法》第52條最高可罰款2000元,這對三類以上車一次換卡就可偷逃近千元來說根本是小意思,起不了威懾作用。 4、收費系統缺乏防范能力。換卡車之所以一而再、再而三地違法卻未被發覺,眾多原因之一便是系統對其防范能力的薄弱。比如,當換卡者持車牌不一致的通行卡出口,系統不會報警提示,更談不上調用該卡所對應的入口圖片信息進行核對。另外已經記錄了車牌與違規情況的黑名單庫,也不能主動篩選其是否有違規換卡的歷史。這些看起來能通過電腦程序來輔助的工作,全要憑收費員去完成。因此,對換卡車的識別和處理,收費員有相當的自由度和主觀性,在保證車道快速暢通的同時,許多細節很容易被忽略。這就需要一個完備的系統配置來完成此項工作。
(葉 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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